企业所得税所得是来源的确定原则

日期:12-23| http://www.59wj.com |税法(二)复习指导|人气:769

企业所得税所得是来源的确定原则

  判断所得是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这里所谓的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劳务行为既包括部分工业生产活动,也包括商业服务行为,其所得以劳务行为发生地确定是于境内还是境外。比如,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向境内居民收取保险费,则应认定为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这是国际司法的普遍原则,也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由于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财产,它的保护、增值等都与其所在地关系密切,因此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如在中国境内投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为于境内的所得。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由于动产是随时可以移动的财产,难以确定其所在地,而且动产与其所有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采取所有人地点的标准。同时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从该机构、场所转让财产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也应认定为于境内的所得。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包括股权等投资,如境外企业之间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发行的股票,其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因购买被投资方的股票而产生的股息、红利,是被投资方向投资方企业支付的投资回报,应当以被投资方所在地作为所得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是企业借贷、出租和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应当将负担或支付上述受益的企业或其机构、场所认定为所得地。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所得的地,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或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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