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经典讲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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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经典讲义(十八)

  五、储存

  1、专库要求:

  (1)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3)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2、储存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储存要求: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例:(B型题)A.1年 B.2年 C.3年 D.4年 E.5年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B)

  2.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E)

  六、 运输

  1、运输管理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2、邮寄的要求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七、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1、 监控信息网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

  2、对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单位的要求

  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还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3、过期、损坏药品的处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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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59wj.com   八、法律责任

  1、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违规的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2、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违规的处罚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3、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规的处罚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4、处方调配、核对人员违规的处罚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5、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及现金交易的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的处罚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九、附则

  罂粟壳使用规定——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1、我国生产及使用的麻醉药品的品种

  2、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目录

  例:(B型题)A.司可巴比妥 B.异戊巴比妥 C.麦角胺 D.士的宁 E.可卡因

  1.按麻醉药品管理的是:E

  2.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是:A

  3.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是:B

  4.按毒性药品管理的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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