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防范、保卫工作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的安全防范、保卫工作,完善和落实各种安全防范、保卫责任制,加强机关内部管理,确保机关的安全,维护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机关大院内各单位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所有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承担机关安全防范、保卫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院内各单位的安全防范、保卫工作,承担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机关各部门的检查和巡逻工作,负责对机关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查、监控,遇到情况及时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防范、保卫工作负总责,必须明确一名单位领导具体抓安全防范、保卫工作,本单位日常的安全防范、保卫工作由一名干部具体负责。并建立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的安全保卫工作联络小组,负责对大院内的安全保卫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切实承担“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经常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保卫意识,保证机关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规章制度的改进和落实。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做好防特、防火、防盗、防治安事故的“四防”工作,切实搞好本单位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加强本单位要害部位的管理,特别是对财务室、机密文件和贵重物品的管理和保管,要建立财会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财会工作人员责任制,完善财会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存放现金、各类票证和印章,以防泄密和失窃。
第八条 各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定点、定位、定数量安放。不得挪作他用。并分工落实到科室和个人,经常维护保养,以保持其完好状态。做到人人会报警,人人会使用保养灭火器材,人人关心消防工作。
第九条 配电房、机房、锅炉房等工作重地,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第十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剧毒ooooo品和枪x弹药带入机关大院。如有发现,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火警和突发事件,所有工作人员均负有报警和抢险救灾的义务,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全力投入抢险。
第十二条 凡需在机关大院内使用明火,在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焊接、气割、取暖等,必须向保卫部门申请,未经许可,不得动火。
第十三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暖锅等。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机关大院内的土建和装饰工程,在施工之前需报消防部门审批,并备一份图纸资料和消防审批书送交保卫处备案。未经审批,不可自行施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将临时借用人员、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工、外来施工人员名单报保卫部门登记备案,领取临时出入证。自觉服从保卫人员的询问和检查
第三章 门卫、保安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机关大院门卫制度。门卫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午间和夜间巡逻。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门卫制度,支持配合门卫工作。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负责机关院内安全保卫工作和治安巡逻,维护院内各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严密防范和制止火灾、盗窃、治安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严格门卫管理,认真执行门卫检查和登记制度,严禁上访人员进入院内,对外来人员做好登记,及时联系,不能放进闲杂人员。对院内出入车辆仔细观察,严禁非本院车辆进入,并做到对院内车辆情况明、底数清,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九条 熟悉院内各区域分布情况,密切注意院内治安动态,遇到院内、门口周围发生纠纷或其他可能发生堵塞等事情的,立刻报告,尽可能劝解,无法执行的,班长或值班员经请示后报警。
第二十条 遇到大件物品申请进出时,对方有办公室主管主任的放行条时,则按放行条上所记录的物品核对,无误后放行。并按照机动车辆或行人分别记录。如果有出入,填写放行条后,请对方持已签名的放行条到办公室重新申请。每班交接时均把放行条上交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负责院内车辆停放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院内交通秩序,严禁前厅通道停放各种车辆,确保道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 保安人员当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全部标志和装备器械。坚守岗位,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文明执勤,礼貌执勤;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保持值班室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爱护配备给门卫的一切财物和用具,登记本等不得乱撕、乱画,要妥善保管。认真做好工作情况登记,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吵架、骂人、动手打人或侮辱他人。对违反规定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妨碍门卫正常执勤的,应及时向上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夏季必须二十四小时在院内执勤,楼内巡视,冬季执勤白天也要在院内,晚上每隔两小时要巡逻一次,严密防范,不得进屋。
第二十四条 夜间值班八小时内,严禁睡岗、坐岗,要加强机关院内、楼内的巡逻。巡逻期间携带记录本、笔、电筒,要做到巡逻到位、路线目标明确,严格使用指纹考勤机。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多巡逻、认真观察,如有可疑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处理、汇报。
第二十五条 值班时外出严格按级请假,归队及时销假,因私自外出办私事脱离岗位造成车辆被盗及发生其他事故的,后果自负,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保安队员均为义务消防员,应做到熟悉院内各部位消防器材存放位置、使用方法和处置初起火灾的方法,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义务处理消防事务。
第二十七条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保障机关大院安全正常运行,并提供热情服务。
第四章 门卫、保安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保安人员上岗时,举止要文明、大方、有礼貌。
第二十九条 保安人员穿着整齐,整洁,无皱折现象。领带佩带整齐,衬衣的第一颗钮扣扣好。袖口扣好。武装带扎于上衣第四颗钮扣中,无松垮现象。帽子正确佩带,帽沿朝前。对讲机佩在武装带右前处。上班时间需戴手套。下班时间可着工作服,不得敞怀赤膊。
第三十条 保安人员一律不准留长发、长胡子、大包头,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
第三十一条 保安人员在岗期间不得勾肩搭背,东倒西歪,不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衣袋。
第三十二条 院内领导、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人进出,若目光与之对视,距离在3米以内时,应点头微笑或行注目礼。
第三十三条 保安人员要熟悉院内车辆车号及车型,有序控制车辆的出入。领导车辆进出大门、有重要领导参观指导或其他重要活动等均在进入时门岗行举手礼,离开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事件要按照“七何要素”(及何时、何地、何因、何事、何人、何后果、何处里)做出完整、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保安人员交接班时,应确认使用的保安、通讯器械及防盗报警器材等玩好后,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如有损坏立即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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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安全保卫工作联络小组要实行月联查制度,定于每月第四周为安全保卫联查周,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督查,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保卫工作抽查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安全保卫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必须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实行每周一自查制,并认真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分析制度,找出原因,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和奖惩制度,具体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2、开展法制教育,进行帮教,疏导工作却有显著成效的;
3、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4、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
5、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2、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3、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够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5、危险物品、贵重财物、机密文件等管理混乱,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6、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7、妨碍机关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条 对不重视机关治安保卫工作,造成安全隐患或危害的单位或个人,在当年“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一条 门卫、保安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励:
1、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成绩显著者。
2、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侦破案件,成绩突出者。
3、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成绩显著者。
4、为搞好政府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出谋划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后效果明显者。
5、拾金不昧者。
6、年终被评为“优秀员工”、“治安模范标兵”、“先进集体”者。
第四十二条 门卫、保安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惩罚:
1、值班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收看电视、门房不开灯睡觉、坐岗者。
2、擅离职守,经常迟到、早退。
3、酒后执勤上岗,并造成一定后果。
4、未按时交接班,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检查时相互推卸责任者。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私自顶班者。
6、执勤时,衣装不整,佩戴不齐;执勤中玩忽职守,疏于防范,致使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案件或事故,造成极坏影响者。
7、对上级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没有正当理由者。
8、扣留物品不登记,不上交;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者。
9、违反保安器材使用规定,私自随便转借和使用。
10、在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11、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社会聚众闹事、嫖娼、赌博等,与治安工作人员的应有素质极不相称者。
12、思想不纯,见利忘义,监守自盗或以权谋私,严重损坏公司形象者。
13、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规章制度,并随意顶撞领导且屡教不改者。
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处罚。对于一些性质恶劣者,影响极坏者应辞退或开除;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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