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日期:12-19| http://www.59wj.com |合同管理复习指导|人气:157

设备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

   (2)由于变更计划、制造要求,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如期提供设计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时,委托人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3)委托人延误支付。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约定,偿付相应的合同款。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5)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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