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用发票的构成与限额管理
1专用发票的构成形式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专用发票限额管理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二)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第1、3、4、5、6、7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述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上述(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是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如果觉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税法(二)复习指导,zxcsw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