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十一

日期:03-01| http://www.59wj.com |经济法复习指导|人气:570

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十一 三、无效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就是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其引起的财产后果按以下三种方法处理:

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首先应将其根据该合同约定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在返还财产的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欺诈或胁迫一方,应赔偿因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中,当事人存在共同过错,而且是故意的,所以这类合同理应无效,当事人理应受到制裁。对这类合同,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归入国库。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集体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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