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基础理论: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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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基础理论: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但是因为缺乏统一的解释和公认的准则,争议和纠纷经常发生。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解释和习惯不同而引起的争端,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于1933年正式公布,并于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和1993年进行了五次修订。自1962年第二次修订本起,改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目前使用的是1993年的修订本,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即《UCP500》,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的银行采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各国法院几乎都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裁决跨国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毕竟不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规章,只是一项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某号出版物开立。

  《UCP500》适用于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它是对国际贸易有关习惯做法的编纂,体现了信用证交易的一般原则。必须指出的是,虽然《UCP500》是国际惯例,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一般在信用证中注明“按UCP500办理”,如“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500”。SWIFT网络传送和开列的每个信用证都自动适用UCP,如果当事人不愿用UCP,则须在SWIFT信息中明确宣称“信用证不适用统一惯例”。当信用证条款与《UCP500》有冲突时,一般采用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如果《UCP500》与国家法律冲突,则以国家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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