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际商务师《理论实务》:国际货款的收付

日期:03-01| http://www.59wj.com |理论与实务|人气:892

2017年国际商务师《理论实务》:国际货款的收付

  一、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简而言之,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跟单信用证基本内容(略)

  (2004年试题)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如未规定到期日,则该信用证是无效的。(是)

  (三)跟单信用证特点

  1. 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007年试题)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汇票的付款人是( C )

  A、进口商 B、出口商 C、开证行 D、议付行

  思考: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

  2. 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3. 单据交易: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思考: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二、信用证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它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前者指海运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思考:与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有什么关系?

  (二)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标准,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而“保兑”则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那么,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就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量最为有利。

  2.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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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59wj.com   (三)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付款行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迫索权。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可以及时取得资金。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而付款行为开证行本身或第三国银行,交单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2004年名词解释)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C)。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接到电报或电传通知后,有义务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

  2.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还可分为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它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

  (2005年试题)

  在国际贸易中,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进口人利用了( B )

  A、出口人的资金 B、开证行的资金

  C、通知行的资金 D、议付行的资金

  (五)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因此,其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人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七)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等。

  (八)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开展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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