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要求及随附单证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原件),需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www.xs.ziq.gov.cn-报检与通关-报检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入境>),收到正式报检号后打印且加盖公章;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
(二)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三)原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自由销售证明(原件);
(四)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五)报检单位为非发货人的应提供由进口合同收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六)特殊要求:
1、进境预包装食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书正面底色为绿色)的,可凭证书原件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2、进境预包装食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中文标签样张,食品原标签及其翻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
(七)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二、结果评定及出证
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监督、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对该批食品进行综合判定:
(一)经判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卫生质量要求的,视情况做销毁、退货等不合格处理;
(二)经判定符合要求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后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
三、施检部门
萧山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检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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