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1.复杂性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极具复杂性及难度。
2.严重性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3.可变性
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
4.多发性
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事故,往往在一些工程部位中经常发生。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十分必要。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损失程度
1.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条件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即: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
以上质量事故凡具备条件之一者即为相应之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等级及对应的标准
1.一级
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二级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三级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四级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卜,不满30万元为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