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咨询工程师辅导: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

日期:03-01| http://www.59wj.com |工程项目与管理|人气:938

2017年咨询工程师辅导: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

  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

  1.合同当事人

  (1)发包人。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人。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工程师

  工程师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

  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管理。

  (二)施工合同的标

  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相应的装饰装修活动,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石化、化工、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以及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等。

  1.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包括的内容很多,在签订合同中应认真填写,如对于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才能建设的工程,应填写立项批准文号。批准立项的部门是指按照工程立项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有权审批工程立项的部门。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多样的,包括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单位自筹以及外商投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等。对于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应在协议书的工程概况中列明不同方式所占的比例。

  2.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三)合同工期、质量、价款

  合同工期、质量、价款是协议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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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指施工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设工期能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实践中,有的发包人由于种种原因,常常要求缩短工期,施工承包人为了赶进度,只好偷工减料,仓促施工,结果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2.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是协议书中的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往往通过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标准加以确定。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对承包人的施工要求,确定承包人责任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被发包人接受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对于招标工程,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对于非招标工程,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不是全部工程价格,除合同价款外,工程价格还包括追加合同价款和由发包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且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施工合同,目前,《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同时,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双方如不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则合同订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

  (五)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在通用条款内容中。通用条款内容除明确规定履行内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外,还应明确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内容。由于篇幅所限,不能一一诠释,现将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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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包人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双方需要约定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便承包人能够及时接收适用的施工现场,按计划开始施工。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双方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双方需要约定三通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双方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双方需要约定移交给承包人交通通道或设施的开通时间和应满足的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的工程地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双方需要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其他资料的时间。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双方需要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时间,以便承包人合理进行施工组织。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双方需要分项明确约定放线依据资料的交验要求,以便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地区分放线错误的责任归属。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双方需要约定具体的时间。

  (9)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双方需要约定具体的范围和内容。

  (10)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1)建立、健全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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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需要约定。

  2.承包人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属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承包工作范围内包括部分施工图设计任务,则双方需要约定承担设计任务单位的设计资质等级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和文件要求(可能属于施工承包人的设计分包人)。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双方需要约定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具体名称和时间。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双方需要约定具体的工作位置和要求。

  (4)按双方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双方需要约定设施名称、要求和完成时间。

  (5)遵守有关行政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双方需要约定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内容。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双方需要约定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

  (7)按双方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双方需要约定需要保护的范围和费用。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双方需要根据施工管理规定和当地的环保要求,约定对施工现场的具体要求。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需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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