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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案例一:(本题15分)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陈某认领马。
问题: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如果在陈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陈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陈某是否应对马的脱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什么?
3.如果陈某拣到马后故意隐蔽信息,意在占有,与郭某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4.在第3题的情况下,如郭某来要马,陈某不给,则陈某与郭某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5.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6.如果陈某卖马时向赵某说明马是拣到的,但赵某仍支付相当价款,郭某能否向赵某要求取回马?为什么?
案例二:(本题12分)
2003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刘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贷款2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刘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04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刘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2004年5月,刘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04年7月,刘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刘某仍无力偿还贷款。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刘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刘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刘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
1.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
2.县农行实现抵押权时有何不妥?
3.县农行与申某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设刘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之前,于2002年6月已将该汽车出租给另一个运输个体户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5.设刘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于2003年9月将汽车出租给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有何种法律关系?王某所受损失由谁承担?
6.设刘某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又出质给周某,后在个体汽车修理户张某处修理该车时,因欠修理费被张某留置。那么,张某、周某、县农行的权利实现顺序为何?
案例三:(本题16分)
被告人吴某,男,33岁,个体工商户。2004年11月与其隔壁开杂货店的张某、田某夫妇发生纠纷,将张某头部颅骨打伤,因抢救无效死亡;田某受轻微伤。在侦查阶段,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经调解,由吴某一次性付给田某人民币5万元。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田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田某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5600元,张某的丧葬费7800元,抚养费、赡养费52000元,精神损失费及与厂家未能签成一份购销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一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吴某提出审判员甲是被害人张某的侄子,要求回避。合议庭认为张某已经死亡,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驳回了吴某的回避申请。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的犯罪事实,支持了田某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吴某赔偿田某人民币8万元。田某不服,以判决赔偿数额过少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04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吴某支付5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吴某父母为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剩余的3万元人民币。
问题:
1. 田某是否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为什么?
2. 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 田某在公安机关调解并接受了被告人吴某的给付后,是否可以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4. 田某的诉讼请求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说明理由。
5. 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吴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6. 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为什么?
7. 吴某父母是否可以替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四:(本题20分)
2004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8月18曰,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责任应该由承运人负担。A市铁路运输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运费。为此,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于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该批成衣由甲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后,甲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假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
3.假如该批货物并未损失,只是由于甲公司交货迟延,致使乙公司错过了销售旺季,不得不低价销售,损失5.5万元。那么在甲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违约金后,乙公司能否继续要求甲公司赔偿?为什么?
4.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运费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5.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定金15万元,定金合同是否有效?
6.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市人民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为什么?
第三部分: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案例七:(本题25分)
为了控制汽车总量,缓解城市道路的拥堵状况,某市政府于2002年开始实行私车牌照拍卖制度,使该市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车牌拍卖措施的城市。然而,车牌拍卖在该市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1986年,该市就曾对汽车牌照进行拍卖,当时该市实行单、双号牌限制通行,而拥有此种牌照(拍卖的牌照)的车在该市可畅通无阻,于是一张私车牌照的价值可高达10万~30万元。1998年,为刺激本地所产轿车的销售,该市又推出了“本地产私车牌照,2万元起拍,而非本地产的,10万元起拍”的车牌拍卖措施。此举曾引起轩然大波,遭到其他汽车工业大省的强力反击。2002年该市采取无底价竞拍私车牌照的措施,其根据是该市人大制定的《某市机动车管理条例》。到目前为止,该市通过竞拍方式投放的私车牌照共141295张,拍卖车牌所得收入达40.91亿元。该市先后从私车牌照拍卖收入中安排了28亿元集中用于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环境。
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其他问题:该市私车牌照拍卖价格持续走高,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价格上扬了80%。如果按照重量计算的话,该市私车牌照的价格已经超过了黄金。这令许多购车人望而却步,只好另择他路,于是异地上牌大行其道。这不仅令该市的牌照拍卖制度形同虚设,而且还增加了交通流量和道路负荷,并造成了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与此同时,中低档轿车在该市的市场也受到了一定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由于轿车消费的高门槛,低档轿车在该市的市场正在日趋萎缩。
可见,车牌拍卖牵动着亿万买车族的心,影响着政府形象,也影响着该市汽车消费的走向。该市政府的这一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问题:
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谈谈你对某市采取拍卖私车牌照的措施的认识。
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述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明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案例八:(本题25分)
“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个措辞严厉的标语,就挂在湖南××县政府门前;在这标语中,“我”就是××县委、县政府,“他”指与拆迁相关的一切人(2003年7月,××县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涉及拆迁居民有1100多户,动迁人员达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20余家)“一阵子”指的是拆迁这段时间。该县把一些不听政府招呼者视为“影响地方发展的绊脚石”,当成全县人民的“公敌”对待,不惜动用警力和行政手段予以“严惩”,比如将不同意政府强行拆除居民楼做法的李××夫妇以“暴力抗法”为名拘留;再比如要求机关干部和教师停职转做拆迁户亲属的思想工作,完不成任务者免职或下放至边远的地区,一时弄得全县上下人心惶惶。当地群众对这样的政策十分愤怒:“搞这样株连九族的拆迁,××县现在是父子关系紧张、夫妻离婚、兄弟反目。”
问题:
针对××县的这一标语,结合实际谈谈你对行政权力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一部分:简析题
案例一:
[参考答案]
1.二者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2.陈某已经尽到了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二者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4.二者之间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关系。
5.赵某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马的所有权。
6.由于赵某主观上并非善意,因而不能取得对马的所有权,因此郭某享有对马的物上请求权。
[解析]
1.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管理他人事务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的成立有几个要件需要明确:管理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于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陈某拣到马并牵回饲养,并等待马的主人认领,满足了无因管理成立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2.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负有的义务有: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应当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在客观上应按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管理人还有通知、报告、结算等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的赔偿义务通常只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管理人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对于马的脱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取得之利益与所受之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陈某拣到马故意隐瞒信息,意在占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使他人受损并取得利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4.不当得利成立以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取得人负有返还利益之债务,但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因利益取得人的善意恶意而不同。善意利益取得人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负返还所有利益的义务。如果受益人拒不返还应当返还的利益,就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就成立了侵权行为。
5.原物(只限于动产)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为无权转让原物的占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本着既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确定民事流转的原则,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第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例如是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占有人遗失的、被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这里有一个例外,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擅自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本题中,应当是转让人的占有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但是转让行为发生在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善意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此物,那么善意第三人应当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6.如果陈某在出卖时表明该物品不是其所有,其无权出卖,那么赵某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了,那么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赵某也就不能依此取得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人郭某就有权向赵某请求返还原物。
案例二:
[参考答案]
1.县农行有权变卖抵押物,这是抵押权人应有的权利。
2.县农行应与刘某协议作价该汽车,而不得擅自低价作价该汽车出卖给他人。
3.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县农行与申某恶意串通,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4.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王某和李某继续有效。
5.该租赁合同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抵押人刘某承担。
6.张某的留置权优先于县农行的抵押权受偿,周某的质权最后受偿。
[解析]
1、2、3.县农业银行有权变卖抵押物。县农业银行与刘某之间的贷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刘某以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在其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根据《担保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我国法律中对于债权人如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有明确规定,所以,县农业银行自己变卖抵押物的行为也应是合法的。
《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换言之,抵押权人将抵押物折价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款项,应与抵押人协议为之,而不得单方擅自折价得款,更不得刻意压低价款而损害抵押人利益。
县农业银行与申某之间有关抵押车辆买卖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县农业银行行长因与申某有亲戚关系,就不顾抵押人的利益,低价变卖抵押物,从而侵害了处于被动地位的刘某的利益。因此,法院应认定县农业银行与申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4、5.《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66条则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根据以上两项条款的规定,故有第4、5问的答案。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本题之题干及设问中均未交待刘某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书面告知承租人王某该财产已抵押的信息。考生应据此推断刘某未履行书面告知承租人已经设定抵押的义务,而不能推断命题人对刘某履行该告知义务与否交待不详,据此作出分别两种不同情形的回答。换句话说,考生在作答案例分析题时,应充分利用题干及设问中已经交待的信息,而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凭空想象或添加某些信息,或对命题人已经交待的信息作出相反的推断。
6.《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据此,同一财产并存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时,留置权最先受偿,抵押权次之,质权最后。
第三部分:论述题
案例七:
[参考答案]
在交通过于拥挤的城市,对车辆进行临时性的必要限制是合理的。但是,现行的车牌拍卖制度是否存在合法依据,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是否应该像该市这样使用车牌拍卖的措施来实现减少交通堵塞的目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方面,车牌拍卖措施违反了现行法律,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该市限额拍卖私车牌照的法律依据是该市人大制定的《机动车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是原则,收取费用是例外。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则必须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登记行政机关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允许收取其他费用。该市以竞标的方式对私车登记收取额外费用,这直接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
另一方面,车牌拍卖违背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不得采取过度的措施,以使国家活动对公民的侵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数个可供选择的行政措施中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该市为了达到缓解道路堵塞,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而采取拍卖私车牌照的方法,在客观上不仅侵犯了市民的平等权,还成了低档轿车进入普通市民家庭的绊脚石,致使中低档轿车在该市的竞争力日趋下降。拍卖私车牌照的方法没有实现行政机关所希望达到的控制汽车数量、舒缓交通拥堵的行政目的。相反,拍卖的直接后果却是异地上牌大行其道,不仅增加了城市道路的负荷,还导致了该市税收的流失。
综上所述,在国家行政领域中,拍卖手段的使用是需要具备相应条件的。当拍卖可能会带来公民权益受侵、市场自由竞争受影响等一系列结果时,有关部门就应该三思而后行,慎用拍卖手段。
案例八:
[参考范文]
在这条标语背后,××县政府似乎变成了一位拥有绝对裁判权的法官,这位法官可以决定一切。首先,他可以决定什么是“发展”。他不需要参照新的绿色政绩观,不需要研读宪法或法律,不需要思考高层决策者的大政方略,更不需要倾听一下小老百姓的心声;其次,他可以决定什么叫“影响发展”。在这一刻,这位法官不必循章摘典,尽可以自行造法,只要他认定,所有商贸城规划区域内的房屋都是在“影响发展”,所有抵制拆迁大军者都是在“影响发展”,所有不能劝服自己亲属在拆迁合同上签字的干部职工都是在“影响发展”,那么,这些房屋与这些人都是“带罪之身”,他尽可以严惩不贷。
在这条标语背后,××县政府似乎成为一个拥有绝对强制权的执法者。他拥有着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位执法者眼中,“处罚相当”、“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是不存在的。
拥有了绝对裁判权的××县政府掌握了对公共利益的绝对决定权和绝对解释权,掌握了对公民个人利益的绝对裁量权与绝对处分权。尤其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刚刚写入宪法,“以人为本”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县这种侵犯公民权利的做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此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赋予了权力所有者足够的高度,使得他们足以高高在上、俯视一切,当他们站得足够高了,涉及上千户人家切身利益的拆迁工程也就成为“小事”了。如此不受监管的“绝对权力”也赋予了权力所有者们无所畏惧、无所忌惮的行事风格,当他们的胆量足够大了,他们便可以在代表政府声音的横幅标语上明明白白地写下赤裸裸的、充满胁迫意味的语句,而按照××县的解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但是,搞经济不能以牺牲公民的权利为代价,否则,就有可能蜕变为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权利的掠夺!
现代意义的政府是不能够拥有“绝对权力”的。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度的,政府掌控的裁判权与强制权完全不能够超出法定的限度;我们的宪法、法律早已为各级政府的权力划定了限度,只不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县政府并没有意识到政府权力的边界在何处,久而久之,其干脆忘却了政府权力还存在边界——越权的习惯根深蒂固,最终造成“绝对权力”的幻影长存于掌权者的心中。
因此,为消除不和谐的声音,为建设法治国家,我们应当认真对待政治文明建设,真正做到依法执政,在对政府授权与控权的基础上,实现行政权的衡平,构建我们的现代法治政府。